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驻郑环评机构,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相关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环评的需求不断扩大,在我市开展环评咨询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已经达到31家。大部分环评机构能够认真负责地开展环评服务,为项目的顺利报批和开工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最近一段时期,部分环评机构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责任,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评价内容和备案内容不符,工艺分析与事实不符;有的环评机构管理混乱,从业人员或其它单位人员私揽业务,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帮助建设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还有部分机构为争取项目,恶性竞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环评市场,损害了环评队伍形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质量较差的环评文件做出了退回的处理决定,并对相关环评机构进行了批评。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权威性,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评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郑州市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登记备案,并在我局登记。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郑州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二、环评机构编制的报告书(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环评机构印章和法人名章。环评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凡无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列为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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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九、环评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被暂停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业务。
十、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本通知依法对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加强管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