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0-01-26
市环发〔2009〕112号
各环保分(县)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夜间施工备案行为,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增强建筑企业的环保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噪声功能区划分要求,特制定《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环保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备案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夜间施工是指当晚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之间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各环保分、县局依法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环境监理处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对各环保分县局主管单位建筑施工环境噪声
管理情况实施稽查。
市监察室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工作效能监督。
第二章备案权限
第五条各环保分、县局负责辖区内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周夜间允许施工备案不超过两次,每次备案不超过两天,累计不超过三天,
且不得连续施工。
根据市政府噪声功能区划分等级,二类功能区以下(含二类)的区域,夜间不得允许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尽量安排在周末夜间进行。
第七条超出备案权限且必须连续施工的,环保分、县局报市环境监理处,由市监理处
协调解决。
第八条区域划界不清或处于两辖区交界处的建筑施工单位,按土地征用进程、规划项目审批公布信息进行划分管理,或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管辖。
市环境监理处可责令环保分县局备案部门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群众多次投诉的建筑
施工单位停止夜间施工备案。
第三章申报及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按照环保部门统一规定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备案表》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后加盖公章向辖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备案工艺要求作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夜间施工作业:
(一)因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
(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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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2.doc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备案申请表
3、附件3.doc环保分县局夜间建筑施工备案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