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附件3: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是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组织《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工作。文化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

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

一、二级古籍内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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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