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的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市民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贯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

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清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并组织

1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单位资质证书;

(四)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车辆准运证;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

(二)监督检查本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对本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申报、清运合同备案工作;

(五)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同部门)

2本市食品安全、质监、工商管理、卫生、环保、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第六条(规划工作)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用地专项规划。

第七条(鼓励措施)

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

3产生。

鼓励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

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物质或荣誉奖励等方式,对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产生单位的清运、处理义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其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的义务。

第九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流向;

(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分别单独收集;

(三)餐厨垃圾用60升、120升、240升标准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用15升、30升、60升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并贴标签标记,分别注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

违反前款各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修复,并可处

4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清运处理原则)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清运和处理应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清运、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费。餐厨垃圾清运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由清运单位直接向产生单位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方式收取和支付。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和处理暂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清运、处理单位的资质认证)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欲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必须获得市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未通过资质认证的单位,禁止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车辆3台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获得资质认证的条件为: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处理能力不少于50吨/日;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

对无相应资质却从事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活动,没收收集、清运、处理工具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第十二条(清运合同备案制度)

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和有资质的清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向环保、卫生、质监部门提供清运合同和回执,否则不予办理。环保、卫生、质监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对清运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清运要求)

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工具具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准运证》;

(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清运;

(三)应当日运送至处理单位,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并统一喷涂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志

违反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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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