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餐厨垃圾的产生、储存、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渣、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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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单位集中收集处理,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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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数据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统计表向所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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