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市环保局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县)环保局(分局)按市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第三条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及市管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检查指导。
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与管理,对所辖排污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提出数据有效性意见;环境信息机构协助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取得的监控结果,作为环境管理重要依据。
第六条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实用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或以上的锅炉,以及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企业。
(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一般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上的。
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控制需要,另行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
第八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第九条污染源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称监控系统现场端)属排污者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排污者负责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维护、校验,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排污者负责;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联网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规定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控系统现场端通过验收列为建设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监控系统现场端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线监测仪器应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合格,相关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完备。
(二)数据采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通过宽带互联网与监控中心稳定联网;实时监控(监测)读数能稳定、不失真地接入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平台,数据结构、格式与监控中心数据库兼容。
(三)排污口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监控(监测)点位及设备安装应确保具备代表性、安全性,系统设置故障重启动恢复装置。
(四)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和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确保供电、通讯线路正常,出现故障及时修复和报告。
第十三条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控为基础,对重点项目安装排污在线监测设备。
(一)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火力发电厂必须安装排气量(流速)、烟尘、so
2、nox在线监测仪器及烟囱口视频监控设备;火力发电厂还应安装在线监控废气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负载电流的设备。
(二)国控废水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污水日排放量超过4000吨(或200吨/小时)的重污染行业污染源必须安装cod、氨氮、ph在线监测仪、流量计以及在线监控污水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负载电流的设备;污水处理厂还应安装总磷、总氮等项目在线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及排水口视频监控设备。
(三)其它纳入自动监控计划的污染源应安装在线监测废水或废气排放量及在线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负载电流的设备;非全额使用城市供水且没有安装自抽水计量装置的排污者,应安装监控给水水泵负载电流的设备。特定重点污染源另按需要加装其他监控设备。
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动力设备主要包括锅炉除尘供水水泵、静电除尘器电场、脱硫脱硝系统增压风机及投药设备、排烟旁路开关、污水处理提升泵、生化供氧鼓风机、气浮溶气空压机、加药泵或搅拌机、污泥泵、污泥脱水机等。第十四条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及市管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其他污染源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步骤:
(一)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后,排污者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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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排污者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控监控数据的。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