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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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