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西部办、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水利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发25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将解决好退耕农户均长远生计问题作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证具备条件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
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分析需求和建设可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规划建设内容、规模,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要切实维护退耕农户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在国家的帮助下,动员退耕农户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加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5、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各地要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加快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全亩发展。
二、规划期和规划目标
(一)规划期
规划期2008—2015年,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
(二)规划目标
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三、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享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退耕还林地区。各项建设内容的安排以村为基本单元,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非退耕还林村不纳入规划范围。
四、规划内容和资金补助标准
规划各项建设内容要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
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基本口粮田建设要将促进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和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结合起来,选择水土资源、地形等自然条件适合的地块进行。要把工程措施、经济措施、管理措施结合起来,采取坡改梯、改良土壤、农田水利、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综合措施。资金补助标准,西南地区每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400元。
(二)农村能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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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省级财政要按照累计退耕还林面积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退耕还林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髓专项规划一并上报,工作经费不落实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批。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工作,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规划、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各单项工程规划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合订)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