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城市规划是指导与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风景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规划法规的严肃性

根据《规划法》、《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规[**]204号)要求,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按照县政府《关于成立**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府函[**]89号)的要求,以下建设项目须报经县建委进行初审,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一是全县所有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城镇规划调整;二是重点地区、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是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规划方案;四是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和龙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单体建筑方案(包括体量、外观造型、色彩、配套设施建设等);五是宝顶至邮亭公路、龙铜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农房选址定点;六是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以上地区建设项目规划定点。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控规或选址定点所确定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报县地价委员会确定地价,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处违法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收回;擅自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使用土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经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收回。

二、强化建设中期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无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否则,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收违法建筑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经改正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

设计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否则,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的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标准取费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施工。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建设工程。否则,责令停止施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取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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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和管线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实施竣工规划验收。

给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道路以及其它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修建市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路径红线或提出选址申请,并按照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通知书要求,在六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说等有关资料或文件申领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后,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线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划要求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公路,交通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的道路红线进行控制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