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土地调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开始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作为我市一项重大的市情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保障。
二、调查的任务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任务。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航空航天遥感、现代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对全市城乡范围内每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查清我市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完成全市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地籍测量,下同),查清区域内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区)两级管理到地块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于2007年启动,2007年完成领导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编制以及培训和宣传等有关准备工作,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2008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县城以上城镇1:500数字地籍调查,并基本建立覆盖数字地籍调查范围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2008年底完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耕地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调查;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部建制镇1:500数字地籍调查;2009年底完成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完成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调查,建立互联共享覆盖市、县(区)两级管理到地块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从2009年开始,按全省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落实经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土地调查所需经费按市、县(区)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由市、县(区)财政相应负担,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确保质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并认真做好调查成果的自查工作,自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县级上报调查成果的检查,检查合格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