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思考

财政监督如同天神韦驮,守护着财政资金和财政秩序,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促进财经秩序。近几年来,财政监督部门围绕“做大蛋糕”

“切好蛋糕”主线。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意以及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作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会计、金融及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阳光真正惠及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督主体与客体的不适应、不对称、不到位现象,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法、监督的效果等方面来看,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并且缺乏权威性、及时性与有效性。主要表现在:

一、

财政监督的范围有待拓宽

1.财政监督的微观范围不适当。在两权分离的背景下,随着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

变化和财政银行双方在企业资金管理职能的分工位移变化,财政在

相应调整其企业财政收支活动的直接监督范围与深度时收缩过多,过猛,过急,由此带来两方面的后果:第一,在审计,银行等监督主体的

分工监督职能没有相应到位的情况下,过多,过早的收缩微观财政监督,造成了企业监督的恐怖,诱发了企业财物管理的失控;第二,财政的微观监督收缩到仅仅与预算收支直接有关的财物活动,这样,在国家已不

再对企业直接拨款的

条件下,所谓财政的

微观监督只剩下有限所谓税收监督,而对国有资产保全和增值的

监督及预算外等其他企业各项基金的监督就被严重忽略了。

2.

地方财政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在财税物价大检查取消以后,虽然中央对财政监督高度重视,但地方各级财政监督的范围因地方机构改革的滞后并未及时重新明确,造成了许多地方财政范围不清,职责不清。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在此情况下,虽比照中央财政监督的工作范围在摸索前进,但是由于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的广泛认同,实际监督面不宽。监督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制约方面还未涉及。在监督对象上缺少针对性,科学性,超前性,大大降低了监督检查效率和效果。

二、

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受财政监督职责权限及监督力量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依靠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财政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方式方法北比较单一。从方式上看,表现为一种突击性运动式;从时间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具体表现为开展每年一度的财税物价大检查,清查“小金库”和

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方式可概括为

: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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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各项财政监督法规缺乏协调性和连贯性。各单项立法制定财政监督条款的出发点都是从服务单项工作来考虑的,这种将财政监督化整为零的做法既不科学,又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连贯性,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关系不顺,法与法之间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以及“以法压法”现象,从而加大了财政监督执法的难度。

从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看,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提供了必要的、基本性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对财政监督都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从规范财政监督主体自身行为的财政法律法规看,目前仅能适用的是财政步出台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少数法规。从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处罚违法违纪行为看,目前除了各种财政法规中有关过于原则性的条文外,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行使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而这一《暂时规定》也因情况而变,许多条文已经老化,造成了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在行使职责中难以有效使用。

第三,财政监督执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现有的财政立法大都相当于一种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尤其是执法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一种附加条款。由于立法的侧重点不同,财政监督检查也就不可能摆在重要的位置上。财政监督执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助长了违法者的饶幸心理,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