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五篇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据上述权利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转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移和随着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他项权利的转

移。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

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属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须经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

进行的日常登记。

第八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所谓宗地,是指由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所共有,其间难以分清权属界线的

地块也称为宗地。一个土地权利人拥有或者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

用一宗土地的,应按宗分别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登记。

第九条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权属来源;

(四)土地座落及四址;

(五)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六)土地用途;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等级、地价及土地资产额;

(九)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十

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

第十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

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个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以下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

土地他项权利,由依法享有该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以下称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申请输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交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五)未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

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查、核实。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集

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并向其中的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等土地登记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土地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应当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经省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实行查验。

第三章初始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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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省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