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广丰县水利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治理、环境管理”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城动手、整洁市容”的城市创建活动和我县实际情况,为了顺利实现“一年起变化、两年创品牌”的城市创建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我县各镇、村区域内的山塘、水库等供水和生产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村区域内对供水水源水质有影响的河流、塘库水体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镇、村范围内的山塘、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备用水源是本县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广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规划至2015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办法实施保护。

第四条对各镇、村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等供水

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按照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供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库、山塘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输水渠道两侧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现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库、山塘一级保护区上界以外向水坡区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陆域,以及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供水备用水源以取水点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辖区内所有水库、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县山塘、水库、备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八条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依法加强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

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辖区内的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第九条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负责审批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

(三)负责审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制定水资源供求规划,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

(五)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塘、库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第十条各镇水利水管所主要职责:

(一)按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负责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的清除打捞工作,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

(三)受理水体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县、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第四章供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在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航行,停靠船只、木(竹)排(执行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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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