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材料]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立、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项目研究

第三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邀标)、工程监管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彭泽县建筑部门公布最新的《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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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需要应急治理的;

(二)由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威胁人员超过10人(常住人口),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的;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他特定条件符合政府投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

第六条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规划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县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实施管理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报(以政府名义行文),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施工设计和工程概

2算。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年8月1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治理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施工设计、工程概算表。逾期未报送的转次年度重新申报。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矿管办共同负责管理,共同负责项目施工方案和设计和资金核算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项目验收工作;县矿管办具体负责项目审核及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审查、实施过程督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确定并下达预算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施工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审核,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有缺陷的,应及时反映和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章治理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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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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