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问题

一是林业行政立法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现实有有空白,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也不十分完善,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规定较多,而对其义务规定较少;对当事人违法自理规定得比较笼统。林业立法的

伐较为缓慢,一些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制定出来,如《刑法》第410条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罪,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占用多少面积才构成此罪,至今没有司法解释,以至于无法具体操作。新的法律公布以后,对现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进行清理,从而使林业行政执法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矛盾从而造成林业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状况,如对于青蛙的保护管理、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各根据自己的部门法规,都有权利予的保护处罚,一旦发生管辖纠纷,凭什么来解决问题。

二是林业行政执法趋利化。由于林业行政管理正在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揽一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体制问题并没有完全清除,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过多,经费严

第1页重不足,全市只有城步县纳入了财政预算,其余县市都是靠自己想法解决经费缺口,有的甚至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工资,幅利等自身利益相挂钩,还有的个别地方甚至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如木材检查站,作为林业行政的执法的一个窗口,其执法人员的工资等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各项

、待遇就直接与其罚没整归入挂钩,这就难

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相背离,从而成为林业行政执法不公、不合法及至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林业行政执法权配置不合理,执法权过于分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由于林业主管部门大都设立林政资源、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森林公安等内设职能机构,而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大部分散在相关的职能机构中,这样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是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也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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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行政审批要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事前审批和发证,建立审批转发证相分离的管理机制,三是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

第3页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四是加强和完善对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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