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摘要。城镇化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新动力,城镇化要让农民享受红利,关键在于让土地流转起来。本文基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对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提出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

(注。湖北省中小企业2011年重点项目《湖北中小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系列问题研究》(wh2011001)阶段性成果;武汉科技大学2013年青年科技骨干培育项目《土地流转背景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阶段性成果。)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和农民问题。城镇化的发展需要从土地改革打开空间,城镇化要保护农民的权益,让农民享受到红利,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具有十分关键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不但是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客观要求,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一、城镇化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城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它是指社会生产力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聚的过程,体现出非农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重,城镇化率越高,说明其工业化、信息化程度、现代化程度越高。当前,世界城镇化水平已超过50%,许多发达国家城镇化率高达8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90%。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率已从1978年的17.9%上升到2011年的51.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城镇化的进展伴随着农村人口、农村土地等要素的调整。一方面表现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的城镇化过程。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土地资源利用低效率以及土地撂荒造成的问题,就必须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谓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两难状态,劳动力和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分离,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两大生产要素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集聚,进而推动了城镇化的进程。

二、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迅速,城镇化率每年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据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签订流转合同2259万份;累计有800多个县(市)、12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势头强劲,但也存在着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流转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1、农民的“恋土情结”阻碍了土地流转进程。目前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仍然是其家庭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依靠,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是“命根子”,因而不愿轻易转让土地使用权;加之有的农民认为现在取消了农业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诸多惠农政策,对土地还存在增值预期。而一些近郊区和经济发达的地区,因为土地被征用时农户能够从中获取相当可观的货币补偿,土地的升值空间很大,导致一部分农民为了等待土地被征占,宁愿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意将土地实行流转。因此,土地流转大多集中在村内流转,向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较少,从而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更有碍城镇化的进展。

2、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虚置、管理工作混乱、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很难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或流转。土地资源长久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3、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大多属于农民自发行为,尤以亲友间的转包及委托代耕最为普遍,签订合同随意性很强,多以短期无偿的口头约定为主,极少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有的签订了书面合同,也存在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并且由于缺少相关服务监督机构,很多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或公证机关公证,如果遇到产权等问题纠纷,当事人双方难以解决。

4、缺乏健全完备的土地流转配套机制。由于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流转层次不高、渠道不畅,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经常出现转出方找不到转入方、买家找不到卖家、卖家联系不上买家的现象,供给和需求严重脱节,一方面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范围,另一方面影响了土地效益的发挥。加之土地流转监管机构不健全、权责不明、服务管理体制不到位,既无法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和管理,也没有相关的评估机构来对土地价格进行专业的估算和评定。

5、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少,档次不高。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民自发的,积极性不高,流转也只是在村内进行,大多是散户流转,缺少农业大户的参与,采取的方式也主要是以短期转包为主,规模小、科技含量不高、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差,缺乏规模带动效应;即使有规模较大的经营大户和种植大户加入,但由于流转期限短,也容易产生短期行为,致使承包户不愿在土地上投入过多的成本,难以挖掘土地的最大效益。

6、土地流转进展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各地区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土地流转进程不平衡。经济发达的地区明显高于经济较落后地区,近城郊的地区要好于偏远乡村。以特色农业作为经营优势产业的地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高于生产传统粮食作物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一般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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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对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0(6).

[5]黄顺江: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n].人民日报,2011-11-21.

作者:武汉科技大学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