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需关注的重点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契约文件,是我们在审计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的原始要件,有助于我们充分掌握被审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科学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重要性,进而提升审计效率。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践经验,简要介绍一下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时应着重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关注合同双方当事人

施工合同双方主要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一)关注发包人是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为实施该项目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如果其为新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则需要进一步关注其组织架构、成员构成、授权实施范围等。

(二)关注承包人是否为中标人或者是否为中标人的分公司等。有些地方为将税源留在当地,强制要求中标单位在当地设立分公司,违反了现行有关规定。

(三)可以借助“天眼查”等类似工具查询承包人工商信息、股权结构、人员构成及历史中标信息等。一方面可以关注承包人资质等级及业务能力能否承担被审计项目,另一方面可以关注承包人与发包人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方的问题线索等。

二、关注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主要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地点、资金来源及工程承包范围等。

(一)关注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是否与经批准的内容一致,关注是否存在私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问题

(二)关注资金来源的构成。若资金来源为债券资金或银行贷款资金,下一步需要关注利息资本化情况。若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下一步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依据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查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三)关注工程承包范围。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甲供材,并对甲供材的采购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关注合同主要日期

合同的主要日期包含合同签订日期、工程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等。

(一)关注合同签订日期是否超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强调的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也就是“邮投”日期,而非送达日期。

(二)关注开工日期进而明确实际的开工日期。对于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按照最高法的立法解释,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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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注变更估价原则。重点关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对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程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变更估价确认原则,并进一步关注实际结算过程中是否按约定原则进行。

(三)关注价格调整方式的类型及基准单价的确定方式。有些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对价格进行调整,但在实际结算中又因为材料价格普涨等因素进行了价格调整,从而导致价格调整方式缺乏依据。有些施工合同未对基准单价进行明确,导致后期调价过程中争执不断。实践中,发包人可以直接约定以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来作为价款调整的基准,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涨价时以信息价和投标报价中较高者为准、材料跌价时以信息价和投标报价中较低者为准等方式确定基准单价,从而减少结算过程中的争执。

(四)关注合同构成内容及效力顺序。施工合同构成内容主要包含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其他合同文件等。效力解释顺序一般也与如上所述顺序一致。关注合同构成内容及效力顺序对于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矛盾事项,合理确定结算价款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