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补偿费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紧靠城市的农村集体土地陆续被征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导致纠纷不断发生,有些已经成为农村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亦困难重重。为此,笔者试对这类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处理
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表现,其特点就是生产资料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归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不能量化到每个农民个人身上,这里的集体所有不同于民法理论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共同私有,不是个体私有的集合,每个农民不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只是集体土地的占有者、使用者,农民平等的在土地上劳动,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按劳分配”,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资分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并应当支付相应补偿费,同时规定除青苗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外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将其称为“卖地款”。将包含有土地价值的“卖地款”分配给个人所有,即将集体财产无偿地转化为私有财产,这似乎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在现阶段,这又是保障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方式对封锁几十年的土地补偿费用途问题给予解冻,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2005年12月1日起,**省政府制定的《**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也开始实施。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也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受理及处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那么,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有哪几类。是不是所有纠纷的起诉,法院都受理。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类。
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照《解释》第二十二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以及“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和第二十三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此类纠纷的原告是以承包者身份起诉的,起诉的事实根据是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承包者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该承包者。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此类纠纷的案由应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三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一般而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中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必然享有相应份额,当事人认
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依最高法院案由规定案由应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纠纷。此类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有两种意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当事人认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或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依法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反映,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作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主要分配对象为基本原则,违背该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由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