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农民增收调查与思考
一、荆门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荆门市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79.5万亩,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129.5万亩(农民合作社流转44.5万亩,龙头企业流转25.4万亩,专业大户流转50.3万亩,家庭农场流转9.3万亩),占全市流转土地面积的72%,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11.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35%。对于经营的效益,据荆门市农业部门的统计,2016年,近2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盈利的约占31.5%,保本的约占60%,亏损的约占8.5%。其中,种植类亏损的在5.8%以上。为了了解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课题组选择了龙头企业2家(钟祥彭墩集团、京山国宝桥米公司)、资本下乡企业2家(东宝区某竹柳种植公司、掇刀区某蓝莓种植公司)、农民合作社3家(钟祥某红豆杉合作社、京山某水稻合作社、沙洋某花卉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2家(京山某水稻家庭农场、沙洋某种养结合家庭农场)、整村流转的村1个共10个样本进行分析。从10个土地流转的样本分析来看,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的趋势明显,而且面积大,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有6家,500亩以上的有4家;二是流转时限长,流转年限最少的15年,最高的达到40年;三是经营效益差异明显,10个样本中,6家盈利,1家保本,3家亏损。盈利的一般都制定了农业发展规划,注重现代种养技术的运用及科学管理等;亏损的,一般都是不懂农业管理,或经营传统种植业,或政策扶持不力等。
二、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的渠道多元化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对统计指标的解释,农民收入可以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户通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服务业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土地租金或资产入股分红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或社会给予农民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由于农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大体相当,且与土地流转无关,因此,本文仅探讨另三类农民的增收问题。
(一)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促进了集约化经营,有助于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盈利能力大幅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大大提高,从而促进农民增收,既提高了土地转出方农民的收入,也辐射带动了周边农户的增收。如钟祥市彭墩集团吸纳周边2.8万亩土地入股,通过统一经营、股权分红,大幅增加农民的收益。2016年派发给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红利超过1200万元,户平均增收2000元。该村农民付万科以30亩耕地入股分红13万元,村民年人均收入从2006年不足4700元增加到2016年的3万元。再如钟祥某红豆杉合作社,流转土地10200亩,并调整产业结构,将一般水稻改种绿色有机大米,将原来的杂木山林改种泡桐树,套种红豆杉,由合作社给152户入社农户提供树苗,农户利用荒山、荒坡分户种植,合作社集中收购,农户既有经营的收入,也有在合作社务工的收入,还有分红收入,户年平均增收13万元,而合作社总收入达到1900多万元。正如有学者所说,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优化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3]。
(二)土地流转激活土地资源,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荆门市统计数据显示,土地流转以来,农民通过获取租金或分红,将土地承包权这种无形的财产转变成了有形的财产性收入,2014年至2016年间,全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1.1倍,年均递增44.3%。课题组调研的10个土地流转样本,分别采取出租、互换,转包、转让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其中,京山某水稻种植家庭农场、沙洋某种养结合家庭农场采取直接转包方式,按年亩产稻谷600~800斤计算,以国家指导收购价上浮8%结算;京山国宝桥米公司采取入股方式,先由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入股后,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钟祥某红豆杉合作社采取租赁方式,分别按照每年每亩850元的价格租赁;沙洋某花卉合作社联合社采取的是多种方式组合,分为一次性流转、入股分红、每年现金支付三种方式,农民收入多元化。
(三)土地流转促进劳动力转移,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收入2013年,我国农民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超过家庭经营性收入,成为我国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郭明亮,李瑶(2011)以雅安市雨城区农村地区为例,研究了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发现土地流转后,农民收入方式不再依赖于土地,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4]。根据荆门市统计数据和10个样本的调研来看,农民收入呈现多样化态势。一方面,农民作为土地流转的流出方,通过土地流转,工资性收入得到增加。因为土地流转形成了规模经营,产业辐射和带动效应增强,产业链条拉长,农民务工机会增多,不少农民到规模经营方打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而增加工资性收入。2014至2016年,全市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年均递增24.8%,比2011至2013年间递增提高5.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随着土地流转加速推进,释放了部分劳动力,赴省外、市外务工人数显著增加,农民逐步向产业工人转变,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2012至2014年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增长2.3倍。京山县某村实施整村土地流转,给企业种植优质水稻后,外出务工的人数明显增加,每年户均务工收入3~4万元,全村人均增收2000余元。沙洋县某花卉苗木合作社联合社,社员100余户,苗木种植面积达2.6万亩,带动周边5万人直接从事花卉苗木种植及相关产业,辐射拉动40余万亩花卉苗木基地的生产、销售,苗木每亩增收1万元以上,带动7000余人就业,年收入达到2.5万元。
三、土地流转困境制约农民增收
土地流转推动了规模化经营,而规模化经营往往伴随着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现代化经营,有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农民增收。但由于土地流转环节不畅、规模经营主体经营不善、政策扶持不力等因素,提高了农业经营成本,降低了农业经营效益,从而影响农民增收。
(一)农民对土地流转有顾虑,影响土地的连片流转,制约了农民增收由于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仍存顾虑。据调查,农民的顾虑主要表现为:对土地流转的政策缺乏了解,对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认识不清;对流转合同到期后自己是否还能保留承包权有顾虑,担心土地流转的后续生活没有保障;怕土地流转租金难以兑现,土地复耕没有赔付机制;将土地作为非农就业的退路,恋土情结严重,担心土地流转后外出务工受阻时返乡又无田可种等。因此,部分农民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在种植大户规划连片种植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农民不愿意流转而无法连片经营,导致出现较多的“插花田”,影响土地整体耕作效能的提高,影响了农民增收。钟祥某红豆杉合作社和沙洋某花卉苗木联合社,252户中有78户未参与土地流转,靠农业和零工收入一年只有3万多元,比参与流转的农户少2~3万元。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存在纠纷风险,影响农民增收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现行政策法律体系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土地流转双方违约的代价十分轻微,这就使得土地规模流转的风险居高不下[5]。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调研显示,易出现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等四类案例,导致法律纠纷的风险较高,一旦流转方经营亏损并违约,农民的利益无法保障。例如,东宝区某村流转了1400余亩土地给某竹柳公司,因效益不佳资金链断裂导致老板跑路,农民仅得到当年务工的收入,相关土地流转费计200万元没有兑现,却因前期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法律诉讼举步维艰。同样,一些农民契约意识不足,在土地流转收益低于预期而业主经营效益较好时,会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擅自违约。既不利于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也不利于农民实现持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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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邓霞,罗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证分析———以四川省遂宁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为例[j].农村经济,2006(8):31-33.
[4]郭明亮,李瑶.关于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以雅安市雨城区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9):72-74.
[5]王辉,杨朝现,信桂新.钟山:探索以地增收新途径[j].中国土地,2016(3):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