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村矿建设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探索建立村矿共建、共治和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矿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就推进和谐村矿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的总体目标,以《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为指导,通过村矿共建、共治、共享三种途径,加强村企联合党建机制、村矿协调机制和全面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三项建设,对老矿、新矿、国营大矿、民营矿和新增资源整合煤矿等不同情况分类采取不同模式,统筹兼顾村矿利益,探索建立煤炭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强化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的管理,促进科学、有序、安全、高效开发;加强矿区社会管理和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和谐党群、干群、村矿关系,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在煤炭资源开发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矿区群众的根本利益。
2、利益共享,共同发展。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有效途径,建立村矿发展利益共同体,煤矿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村组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环境。
3、保护环境,科学开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重视矿区环境治理恢复,不断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4、市县联动,以县为主。县区政府是建设和谐村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上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在政策制定上实行市上确定原则,县区出台具体措施。
5、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村矿实际情况,一矿一策,稳步推进,确保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建立起解决村矿矛盾的长效机制,村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干群、矿群关系趋于和谐;矿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人畜饮水等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矿区环境质量提高;矿区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收入逐步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基本形成有序、安全、效益并重的煤矿开采秩序,矿区经济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力争矿区村民在率先实现年收入超过1万元。
二、方法途径
(一)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村矿经济利益共享机制。
借鉴府谷模式,吸收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重点针对地方煤矿和所涉及村组,提出以下建立经济利益共享机制的主要方法途径。
1、鼓励参与全市一、二轮煤炭资源整合的企业,让出新增可采资源量的10%-15%,由煤矿所在村组的村民,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源价款加15%收益的价格购买,使村集体成为煤矿的股东,拓宽村民致富门路。
2、鼓励新建地方煤矿让出3%-5%的股份给涉煤村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村民参股。
3、鼓励现有中小型煤矿企业让出一定的股比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村民以土地收益权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向企业投资入股。
4、凡是有集体煤矿的村组,鼓励村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利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5、各县区要协调当地煤炭开采企业,按照吨煤利润提取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改善当地村民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
6、县区政府要根据煤矿企业的用工条件,安排专项资金,成立专门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训村民,引导村民离土不离村,就地转变为产业工人。煤矿企业应优先吸纳当地符合用工条件的剩余劳力,增加村民工资性收入。
7、积极组织村民围绕煤矿生产发展相关配套工业产业和运输业、餐饮业、物流商贸业等服务业以及进行工程承包,协调矿区企业主动消化当地的农副土特产品,增加村民的生产经营性收入。
8、鼓励和引导煤矿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活动,并通过给煤矿所在村群众无偿提供生活用煤、给贫困户和老年人提供生活补助、对灾病户给予救助等措施,改善村矿关系。所在地村组要为煤矿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9、推动建立矿区发展、煤矿采空区治理、矿区环境污染治理、矿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矿区群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专项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为矿区群众在资源枯竭后长期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10、鼓励中省国有煤炭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对所在村组群众给予扶持和帮助,力争所在村组群众收入达到全县区矿区村平均收入水平。制定国有企业特别是境内中省国有煤矿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企业必须按年度公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建立评价体系,对履行情况进行评比,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应义务。
(二)探索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治理机制。
1、把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措施纳入新建煤矿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过程中,凡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没有执行“三同时”的,不得投产。对国家明令禁止开采煤矿的区域,不得批准项目实施。
2、实行清洁化生产,全市所有生产矿井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三废”达标排放,防尘防噪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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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坚持从实际出发,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和谐村矿建设。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矿区发展专项基金,保障矿区农民长期生产、生活需求;国土、环保、林业部门要出台全市采空塌陷区生态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加大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全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促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境内中省国有煤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人社、卫生部门要制定矿区失地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不断提高矿区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农业部门要研究制定在矿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稳步增加矿区群众农业收入;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政法部门要加强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扰乱破坏矿区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的利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各种税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其他各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和谐村矿建设。村矿企业、矿区群众要增强共建意识,积极为和谐村矿建设做出贡献。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和谐村矿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及时报道和谐村矿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反映各级各部门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成效和先进典型,并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支持和谐村矿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各级要把落实构建和谐村矿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督查任务,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各产煤县区要以半个月为一个时段,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工作不力,长期存在不和谐因素的县区,追究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要将和谐村矿建设工作与各县区换届干部使用联系起来,并纳入全市年终考核范畴,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