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模式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道路交通、水利工程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采用“bt”(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形式,意为建设—移交)或“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形式,意为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实施招(投)标,确定投资(承建)人,并与投资(承建)人签署投资建设合同。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建设方的职责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建设业主,其职责是:
㈠负责项目选址、勘察设计、立项、投资测算等工作;
㈡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项目建设模式的招标工作;
㈢同投资意向人谈判并签订合同;
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投资方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
㈤负责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㈥监督投资(承建)方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
㈦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验收备案情况,确认建设项目的使用权;
㈧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资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并办理所有权手续;
㈨对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监管投资人在经营期间对设施的使用、维护等情况,合同约定使用期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投资(承建)方的职责
㈠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需求;
㈡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施工,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㈢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主动接受建设方、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时向建设方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向监理方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和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
㈣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进度,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㈤按合同规定有分包内容的,承担总包单位的职责;
㈥负责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建设项目“所有权”的移交手续。
第六条工程监理方的职责
㈠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
㈡建立适应建设项目施工监管要求的监理项目部,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㈢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资料,监督投资(承建)方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施工设计组织施工;
㈣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量的变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㈤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控制方案和对策,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工程延期和导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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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