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弱电管网建设与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地下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立的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弱电管网的建设与管理。
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已建设的地下弱电管网系统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道路改造、市政设施维修等,需要对现有弱电管网进行迁建、移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广播电视、交通、公安和国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敷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的通讯光缆、管线组成的管网。
第四条城区弱电管网建设与管理遵循《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产权、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和管线入地一次到位、共同搭建、资源共享的原则。
其中,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新建住宅区弱电管网建设应与其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一次性实施到位。老城区弱电管网入地改造工程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分步实施。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区弱电管网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弱电管网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区弱电管网建设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授权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作为城区弱电管网的投资建设经营单位,对城区弱电管网进行统一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限20年(即从年5月20日至203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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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