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党廉建设责任制暂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改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村级党组织班子、村委会班子和村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转变村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建设高素质村干部队伍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级“两委”班子、村干部目标管理,与村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村级党组织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村级党支部(总支)书记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村委会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全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村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村级党组织班子、村委会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本村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科技、法律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针对本村经济发展、事务管理、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管理和监督机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三)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广大党员群众自觉遵章守法,倡导文明新风,抵制农村黄、赌、毒等不良风气侵蚀,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基层组织的工作方式,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农村。
第九条村级党支部(总支)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和本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本村的信访稳定负总责,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本村苗头性、倾向性等不稳定因素在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本村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四)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村级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村委会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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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及成员。乡镇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县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