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资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促进农村能源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富民计划,根据《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等能源。

第四条市、县(区)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的管理、推广工作。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二)制定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农村能源项目和农村能源建设试验示范项目的实施;

(四)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项目和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审查、设计、监督、质检、验收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区)、乡(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开展农村能源科普教育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计划。

第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实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将农村能源建设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开发扶贫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突出农村能源综合效益。

第九条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以及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与利用

第十条市、县(区)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并由同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能源的技术研究,积极推广省柴节煤卫生灶、秸秆气化、固化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荧光灯、太阳能灶和太阳能暖房。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按照统一规划修建沼气池,对沼气发酵残余物进行综合利用,建设生态富民家园。

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不能覆盖或未能覆盖的区域以及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生产企业,按《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修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生产废水治理大中型沼气净化工程。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净化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治理证书,并接受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沼气生产工、太阳能利用工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由国家统一制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能源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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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营业为目的从事沼气生产、太阳能利用的,依照《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村能源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农村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