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三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物价部门制定价格,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听证)、审议审批、公告执行、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

政府其他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按照国家计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执行。

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遵循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以及上级有规定作价办法和程序的从其规定。

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四、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五、受理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指定相关职能科室对申请人进行鉴定,并对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结论。

受理申请应对申请报告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的价格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制定的价格是否列入价格听证目录;

(三)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预计调价总额;

(四)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制定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和该商品(服务)近三年来的成本变化情况以及毗邻地区同项目的水平和类似项目的比价资料;

(七)价格申请人经营资格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不予受理的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并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属于价格听证项目、且不在定价权限内的;

(三)申请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上述申请人可以是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政企不分的行业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担当申请人。

六、调查论证

制定没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办科室受理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别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行市场供求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并对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开展认证,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

(二)制定或调整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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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定临时性价格,应当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可用价格报批单形式审批,承办科室应当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十三、价格主管部门及其科室、人员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价格决策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常熟市物价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