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

各地要在10月底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分年度、分类别改造任务,并落实到市县。这是记者从23日举行的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要求,各地要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尽快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目标责任制和推进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等。

2008年至2012年,全社会共投入资金1.92亿元,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在过去5年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

住建部日前对《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今起5年内全国棚户区改造目标:改造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据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规划

今年“棚改”30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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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些地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曾发生暴力拆迁、毁坏历史保护建筑、借机建福利性住房等违法事件。更有甚者,个别官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导致一些回迁住房成为豆腐渣工程。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监察部、住建部等部门将建立督察制度,定期全面督促检查地方棚户区改造。督促检查中一旦发现,地方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方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限期整改。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