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能政策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10)
浏览:4|发布于:2010.04.21|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9)
浏览:4|发布于:2010.04.21|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8)
浏览:4|发布于:2010.04.21|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7)
浏览:2|发布于:2010.04.21|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4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10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标准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为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奠定基础。制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符合已颁布的《节能法》中有关“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等内容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做好营运车辆运输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营运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提出一定要求,把好公路运输节能减排关,使节能减排工作得到深化。
2008年5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旨在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7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2008年7月16日,交通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同时废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6)
浏览:2|发布于:2010.04.21|分类:国家政策
2008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4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10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标准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为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奠定基础。制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符合已颁布的《节能法》中有关“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等内容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做好营运车辆运输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营运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提出一定要求,把好公路运输节能减排关,使节能减排工作得到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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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07年9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该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对国内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监督、责任、处罚进行规定,主要是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
2007年9月29日,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628号),《行动方案》提出了制定发布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宣传和科普教育;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实施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开展节能减排综合成效评估与社会监督等八个方面的行动内容。《行动方案》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有关工作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资金,增加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投入;积极利用金融及资本市场,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节能减排领域;积极鼓励国内社会各界为节能减排公益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督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