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依法拆迁;按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批拆迁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反映拆迁动态和情况

(六)与委托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项目委托合同,按规定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证,合同履约率达到100%;一次性动迁成功率达到90%以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达到100%;群众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解决群众拆迁合理要求的时效率达到95%以上

(七)全年完成拆迁总户数中,报裁率一般不超过2%,强制拆迁的户数不超过1%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接受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拆迁专业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管理规范,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8%;各种拆迁数据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新风建设,保持勤政廉洁。对拆迁人员建立严格审核制度,认真贯彻拆迁补偿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秉公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不发生在拆迁户吃喝、收礼行为。

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必须提交以下证件: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拆迁资格分为两个等级。大中城市一般设立一级资格单位1-3个;小城市和县城一般设立二级资格单位1-2个。

(一)一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员各3-5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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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要使用主管部门规范的拆迁文本和有关表格并按规定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