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迅速、妥善地处理本区内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方区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资源调配和政府部门在处置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各部门做好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全面领导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2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1.2.3依法规范原则。本预案的修订与实施,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符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规范政府应急管理。
1.2.4预防为主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2.5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
1.2.6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对其主管范围内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2.7快速高效原则。应急行动的速度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的成功,快速高效,才能提高应急行动的成功率。
1.2.8科学决策原则。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行动的效果,科学决策,是应急行动的最根本保证。
1.2.9资源共享原则。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动用人力、信息、物质等不同的资源。资源共享,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四方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出现可能造成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或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主管本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设立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作为区政府应对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区建管局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2.1.2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局,负责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承担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四方区建管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代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四方区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有关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决定启动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指挥、部署、实施和督察。
(5)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有效协调、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7)责令有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4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构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区建管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四方分局、区卫生局、消防四方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工会(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参加事故调查组和专家技术组)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2.1.5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理。
(3)参加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召开的工作会议,参与制定并审核有关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4)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及时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行动。
(5)成员单位救援力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合理建议。
(7)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程序,积极参加应急业务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2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2.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属车辆、救援设备及其它可用于应急救援行动的设施。
2.2.2社会救助力量。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车辆、救援设备、设施。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降低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造成建筑工程险情发生的其他信息。
3.1.1信息来源
(1)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或险情发现人员报告的信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
(3)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得出可能引发建筑工程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
3.1.2信息分析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引发建筑工程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应急救援准备。
3.2报告
3.2.1,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2.2当各种信息显示即将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参与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势态的发展。
(2)相关单位加强值班、职守,并采取防范措施。
(3)救援力量开始值班待命。
4.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1)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3775511。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事故情况,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3)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
4.2报告内容
(1)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筑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险情的基本情况;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已采取的救援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2发生特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的相关动态信息。
4.3.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4.3.4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掌握并发布。发生涉外事故,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4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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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预案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