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执法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促进人防部门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原《浙江省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修正后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秘书处(法规处)、人事宣传教育处、工程处、指挥通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5、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9、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10、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批
1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甲、乙级资质审查
13、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监管(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7、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8、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9、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10、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11、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六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2、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5、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6、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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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实施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
十、相关附则
本实施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人防办本身机构职能的调整而及时修正。本实施方案由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一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