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科[2007]206号【发布日期】
2007-08-21【生效日期】
2007-08-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建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