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机关效能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建设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示范县”,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的观念,就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许可
1、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重要决策、廉政规定、监督办法、责任追究、投诉渠道等事项,精简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2、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要求,对现有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办理。凡县政府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必须整建制全部纳入服务大厅集中办理。严禁许可审批事项应进不进、明进暗不进,杜绝“体外循环”、“多头办理”等行为。
3、加强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的监督。要在法规规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提出最优的办理时限承诺,许可(审批)一旦受理,即进入计时,超出承诺时限者,视为默认,承办部门要在积极履行有关手续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涉企收费
4、严格执行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允许自立名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继续暂停对工业企业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上级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出,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实施涉企收费,必须出示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涉企证照年检、复核和审验事项,要简化手续,逐步推行网上年检。
6、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除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手段或收费人与交费人双方合同约定外,不得责令银行强行划拨企业的款项;不得要求企业购买其指定的产品;不得对企业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培训班;不得向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集资、摊派或赞助;不得实施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规范涉企检查
7、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检查效率,减少涉企检查频次。实行执法检查审核备案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到企业进行检查,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查处假冒伪劣和突发性治安案件外,其他各类检查必须事前到县政府法制办、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核备案。继续推进综合执法,坚决避免多头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的发生。
8、涉企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人代表,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向企业推销物品或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9、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涉嫌违法犯罪、投诉举报问题核实等调查、检查,要注意时机、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四、规范涉企处罚
10、减少涉企罚款,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认真帮助企业整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严禁以罚代管。必须的行政处罚,除环保、安全生产外,要执行下限标准。
11、规范和制约执收执罚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涉企处罚。防止简易程序处罚中的随意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必须的调查、审查、决定、交付与送达、听证等规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2、各行政机关严禁随意设置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严禁越级处罚、重复处罚,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将罚款列入绩效考核,严禁将罚款与工作收入挂钩,继续实行“提醒告知、首查不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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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5、签约未履约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导组办公室反馈情况,对违纪违法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对虚假承诺、承诺不践诺、虚报招商引资成效的,严肃追究责任。
26、畅通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投诉渠道,加大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查处力度。各部门要畅通投诉电话,对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做到有件必查、查则必清、有错必纠、有责必处,不得推诿、拖延。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严厉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7、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措,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主动性;强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