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节能降耗建设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市能源需求呈快速、刚性增长,节能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目前,我市还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到位、长效机制不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节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着力点,真正做到思想上坚定不移、工作上坚持不懈、节奏上均衡持续,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抓好节能工作

(一)以节能降耗推进产业体系结构调整。以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作为降低能耗水平的基础,加快推进以新型工业为核心的“10+3”主导产业,保持较快发展速度,扩大国民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新兴产业。

(二)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全市工业落后产能、工艺、产品进行全面调查,对高耗能低产出、能耗高于国家限额标准的小钢铁、小化工等企业及高耗能的生产线、生产设备,要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淘汰。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未按期淘汰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控新上高耗能低产出项目,优化能耗增量结构。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年用能超过1万吨标准煤、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万元增加值能耗超过全市“十二五”控制目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需做出新增能耗等量淘汰承诺。对没有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建设、生产行为。

(四)加强多渠道电力供应保障建设。全力做好余热余压、工业废弃物发电能力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中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高耗能高耗电企业要多措并举,不断拓宽电力保障渠道。

(五)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推进现有产业优化升级。鼓励、支持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能源利用率,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大高附加值、能耗相对较低的新产品研发,促进高耗能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实现节能降耗。

(六)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实施重点用能企业分级管理,市级重点负责年用能5千吨(含)标准煤以上用能企业管理,县(市、区)负责年用能2千吨(含)以上5千吨以下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管理。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要分批次、逐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到2013年,全市万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要全面建立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要全面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深入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年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都要配备能源管理师。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利用监测活动。严格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重大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设备推荐目录。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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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耗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节能降耗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系统和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第一责任人,将节能目标完成列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对完不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好,为全市节能降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二)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各县(市、区)都要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和监察机构,充实节能专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监察及监测和检测仪器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健全市、县两级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把节能执法与帮促服务相结合,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组织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降耗和统计法律法规、浪费能源资源、统计数据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实行节能降耗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