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以下简称“培训与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及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与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人员。
第三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分五个档次,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建设行业实际另设定老物普工。
第四条培训与鉴定以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技师评聘标准》和《高级技师评聘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编制各种岗位技能鉴定规范和试题库,审批培训与鉴定组织机构,制定培训、鉴定与颁证的管理办法,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组织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与检查。
(二)、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
(二)、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教学管理办法;
(三)、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四)、有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室、场地、实习工位及工具、设备;
(五)、有一定的教学活动经费。
第七条鉴定组织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工位;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机具;
(三)、机构完善、有熟悉鉴定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四)、有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专业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考评员队伍;
(五)、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第六条所指培训机构,是指大中型企业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中心或者省、市建设类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培训机构中任教的专(兼)职理论的教师,必须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习指导教师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具有高级工技能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理论培训统一使用省建设厅指定教材,技能培训按国家统一指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条培训时间及方式
(一)、劳务普工:2周(理论1周、操作1周)
(二)、技术等级工:4周(理论2周、操作2周)
(三)、技师、高级技师:6周(理论4周、操作2周)
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函授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培训结束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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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