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发展起帮助、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

第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时建立党组织。全区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有党员,从业人员4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有党组织。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的,可分别设立党总支或基层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基层党组织须由开发区党工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或几个企业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的组织关系挂靠在邻近单位的党组织。没有党员的企业,可采取由开发区工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加快党组织组建步伐。

第七条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般可以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党员团组织书记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会主席和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发展,同时要切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在开发区所在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由开发区党工委直接指导。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切实做好党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九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协调企业与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应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

(五)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教育工作,培养“四有”职工队伍,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支部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会议才能召开。支部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指示;研究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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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要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务工作者的激励保障机制。加强和培养党务人才的储备和开发,努力形成与经济发展形势和要求相适应的人才观念和人才创业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市开发区管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