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是依据宪法和《党章》设立的政治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起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认真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贯彻执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切实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工作,力争使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企业都能建立党组织,使绝大多数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企业有党组织;切实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力争使绝大多数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的企业有党员,使所有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党员都能纳入到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中管理。党建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突出抓好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使越来越多的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按照《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组建党组织。对规模较大、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企业,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或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归属当地基层党委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可单独或联合组建企业支部,村党支部改建为党总支,领导企业党支部和村支部的工作。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工业小区、专业市场等,可依托工商管理部门就近就地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要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

第七条党组织领导成员的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党务工作经验、懂经营管理、善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企业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从社会上择优挑选合适的党员担任。党组织领导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也可由基层党委同企业协商选派。加强党组织班子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设统一考虑,工会主席可由党组织负责人兼任,符合条件的团组织负责人可进入党组织班子。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中方党员主要行政领导人担任。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支部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不足7名的支部委员会,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设支委3至4名;党总支和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已建立党委的,根据条件可设立党委办公室。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为原则,一般由所在乡镇、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党组织领导;专业性较强、行业特点明显的,可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归口领导;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一般仍由所在系统的党组织管理;中外合资企业党组织一般隶属中方投资单位的上级党组织领导,外商独资企业的党组织,原则上由属地党组织领导。

第十条党组织的建立、撤消和变更,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报县委批准。党组织领导成员的任免、调整等,由其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任务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照章纳税;

2、支持和帮助经营者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使职权,对企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和促进企业发展;

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密切联系群众,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党建指导员

第十二条凡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都要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其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特别要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培养工作;指导企业党组织建章立制、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和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党建指导员的选派条件。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强,具有从事基层领导工作经验和党务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爱企业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与业主和职工群众进行有效沟通,感情上相融洽,思想上能交流,工作上能合拍;具备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具有三年以上党龄,高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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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县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新建民营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