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莲花县检察院:邬思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两高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为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和《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就是让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考核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思想上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做的报告,对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一方面要求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要求充分重视依法从宽,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和谐社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要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在批捕阶段抓好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在批捕阶段坚持“宽严相济”“少捕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等执法理念,支持两手抓。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作为工作的中心任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宗教极端势力以及邪教组织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等严重罪行坚决严厉打击,并作为打击中的重中之重。该批捕的坚决批捕;并对这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及早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尽快集中力量破案,以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坚持少捕、慎捕原则,对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能实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尽量不批捕,彻底扭转“构罪即捕”观念,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作出决定前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主体是否属于“特殊类别”(未成年人或老、病、残、初犯、偶犯、从犯或怀孕、哺乳期妇女等);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退赃等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是否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办案中做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轻重结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既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又有理有节地宽容轻刑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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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上抓好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不管是严重的犯罪分子还是轻刑案件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都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上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对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履行了赔偿义务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应依法提出相关证据,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对依法可以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侦查部门的刑讯逼供情况坚决予以纠正;关心在押罪犯的子女生活情况;不宣传和渲漏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尊重犯罪分子,依法维护其人权;对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权益予以保护;积极投入帮教工作和预防犯罪工作。

总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检察干警必须以现代民主法治作为司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最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