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经济房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城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四条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县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进行合理划定。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自2007年起,县政府每年将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2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房。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措施

第八条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法人负责制的运作模式。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每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其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三条县物价局是本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的销售价格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有关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进行核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公布的销售最高限价。每年的销售最高限价报市、县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建制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签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建通知书》,凭通知书办理项目前期报批报建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与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并明确以下优惠扶持政策及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政府规定实行减免,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县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范围内、外的管网(线)路工程及增容。小区内供电低压部分电网线路和供电安装、供水施工实行一户一表制。小区外总管线设施建设安装投资费用由供电、供水部门负担。

第十八条南安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街道居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组织和调查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县国土、规划建设、物价、发改委、消防、人防、城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的审核审批发证等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县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凡互相推诿,该办不办,无故拖延审批手续,耽误工期,失职渎职的,要记录在案,严肃追究。

第二十条县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项目有关优惠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到位。同时,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搞好服务,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并对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县房地产管理局配合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释、答疑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县房地产管理局(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1、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三十四条成立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