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强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我市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村党支部建设
第一条村党支部的地位。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核心领导。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的重要责任。在深化家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和农村社会进步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条村党支部建设的目标。村党支部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五项目标:
(一)建设一个好班子。尤其一个好支部书记,能够团结带领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培养锻炼一支好队伍。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共青团员能够发挥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三)选准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充分发展当地优势,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四)稳定完善一个好的经营体制。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增加经济发展的活力,引导和帮助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五)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原则,保证工作有效运转,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村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贯彻执行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方针,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建设繁荣、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坚决贯彻执行从严执党的方针,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增加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村党支部的根本任务和主要职责。村党支部要把团结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要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五条村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几项经常性工作
(一)村党支部(总支)每届任期三年。要按《党章》规定按期换届选举。选拔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年富力强,有能力带领群众致富的党员进入支部(总支)班子。
(二)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优化村级班子结构。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团组织领导成员可以交叉兼职。经济发展较快,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可根据产业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以及党员的分布状况,经批准成立村党总支部。
(三)支委成员要坚持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党纪党规,学习农村致富实用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政策、科技文化水平,增加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一天。
(四)市委成员努力做到“五带头”、“五不准”。带头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带头克已奉公,不准依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带头做人民公仆,不准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带头艰苦创业,带领群众勤劳致富,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发财;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五)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1.坚持好“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制度。支委会每月一次,以分析党员思想状况、研究党务和其他工作为主要内容;党小组会每月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两个月一次;上党课第季度一次,主要是组织全体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时传达贯彻党和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讨论研究有关村级的重大问题,以及交流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同时,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深入开展“学理论、强修养、讲党性、争贡献、争做合格共产党员”活动,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使教育管理与两个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对外出党员的外出时间、地点、目地及流动的范围作好登记,对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及时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对外出时间为3-6月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工作无固定地点的党员,要求党员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学习上等情况。对持有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其身份后,及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同时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4.建立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党员的不同年龄状况,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职业范围,不同能力素质,制订切实可行的党员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所有共产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严格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应每月向党小组或党支部缴纳一次党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浏组发[2000]6号文件精神执行。
6.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底,结合农村党员冬训,对照党员标准,采取自评与互评、党内评议与党外评议、群众评议与组织审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出的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犯有一般错误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按照浏组发[1999]32号文件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腐败变质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
(六)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和浏组发[2000]4号文件精神,发展新党员。每个村党支部每月发展1-2名新党员,重点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并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保持5:1的比例。
(七)坚决接受和完成好乡镇党委、街道工委下达的党务工作、经济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其他各项社会工作任务。支持督促实施好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村干部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村干部,包括村党干部正、副书记、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会计,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治保委员会主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村干部职数。凡人口数在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3名专职村干部,即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2名兼职村干部,即村妇代会主任(兼计生专干)、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出纳员等职均由上述人员兼任。凡人口数在2000人以上的村,可设4-5名专职村干部。具体职数,由乡镇党委、街道工委视情确定。
第八条村干部的产生。党支部委员的产生由党员民主推荐,报乡镇党委、街道工委考察并集体讨论提名后,由党员大会选举。村党支部正、副书记由乡镇党委、街道工委提名,在委员中产生,届中必要时,可由乡镇党委、街道工委直接任免。村民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村会计原则上由村委会委员兼任、村委委员中没有胜任会计工作的,可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聘任会计。
第九条村干部的报酬补贴
(一)凡专、兼职村干部的报酬补贴,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统筹资金,按季发放。
(二)村干部的报酬补贴标准由各乡、镇、街道依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三)村干部的报酬补贴应与其工作实绩挂钩。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月基础补贴,一般为50-100元;二是奖励,凡未完成乡、镇、街道目标管理任务的,应扣减其部分或全部现金奖励。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浏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