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考核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1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165号)文件精神,强化全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做好“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节能减排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缓解能源矛盾,减轻环境压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一项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工作。“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节能减排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全市“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13%、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形势更加严峻。各县(区)、各部门务必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减排的任务完成情况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主要领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履行工作责任的重要法定数据依据,是及时反映各项节能减排工作进程的标尺,是制定各项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全市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的基础。“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全市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大量、及时的统计信息,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县(区)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节能减排统计制度不健全,基础能力建设进程缓慢,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健全的统计机构和稳定的工作人员,各类信息资源缺乏有效的整合和统一规范的制度管理等,难以适应当前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确保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36号)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建立起覆盖全市的节能减排统计调查体系和监测体系,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做好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工作,按时、准确报送数据,确保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掌握本地节能减排情况,及时反映本地节能减排工作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地gdp能耗季年度公报制度。切实做好本地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发布工作,在全省gdp能耗数据公报发布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分县(区)gdp能耗公报。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和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县(区)人民政府暂不建立gdp能耗公报制度。

(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各项基础数据的质量控制,强化煤炭电力消费、能源折标、发电煤耗、电力输配、小水电、回收能利用、主要污染物等数据的审核工作,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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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要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财政、环保和节能主管等部门,要在人力、财力及工作协调等方面对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保障节能减排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逐步完善本地节能减排统计制度,健全节能减排统计调查体系。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并确保人员稳定。要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依照制度规定,规范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核算方法,理顺上报渠道。加强能源统计数据审核查实工作,确保能耗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和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节能减排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