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当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应当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户应当如实向征收或者代征部门(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或者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代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第九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1-3%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或者代征部门(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一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代征。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9日实施日期:2006年02月09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