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山东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着力提高运行效率。该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达92.3%,76市县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所有城市消除了污水处理率为0的现象,各项指标均排在全国前列。山东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有:
一、体制上企业化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原则,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排水管网、脱氮除磷设施不配套的,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制定鼓励使用中水的政策,明确中水价格标准,抓好回用管网建设,推进中水回用。加大科技进步,注重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提升。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批工艺成熟、投资节省、运营成本低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完成改企任务,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律不再批事业单位。推行股权转让、转让经营转让(tot)、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规
1范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三)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全面放开污水处理市场,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运营。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项目运作和建设,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模式,推进市场化。对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暂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市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二监管上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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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三)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责任。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各级6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