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建设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强的电网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加快电网发展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电网有了较大改善,但电网结构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改进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电网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快推进电网的建设和发展。
二、完善规划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与其它规划有机衔接。电网企业要将电网发展规划及年度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备,要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电网规划,严格保护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和线路走廊,预留变电站建设和线路廊道用地;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已建成或已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的电网项目控制区内(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控制宽度按电压等级分别约为:10千伏为15米,35-110千伏为30米,220千伏为45米)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对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必须予以拆除,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规划、房产、水电报装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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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加强城镇房地产用电设施建设。城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成片商业开发)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规划和建设供电设施。鼓励供电部门统一建设供电设施,正在建设和将要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开发商要按开发建筑面积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电设施建设费,已开发完毕的房地产,不符合供电设施标准的要按标准进行改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明确责任。为推进电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城建、规划等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开挖红线划定等手续。对省政府已打捆核准的项目和以打捆方式审批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报告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电网建设服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电网项目要与城市路网建设同步实施。对符合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要认真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城建、规划部门要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交通、林业、文物、园林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妥善处理电网建设工程的有关事项;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电网建设工程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加大打击阻扰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力度,创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用地审查及报批工作,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可按单独选址项目的办法和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按重点工程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按有关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