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考核意见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112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工作。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对于主体资格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取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于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委托执法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不符合委托执法条件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取消委托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原委托单位收回行使。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对外公布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在区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录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必须以所属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禁止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清理工作在年底以前完成。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资格认证并取得《省行政执法证》。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所有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其所在单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证件年审情况、执法资格变动情况及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等基本情况。已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轮训及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要注销其执法证件。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制定出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在办公场所明示。要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执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立案或受理登记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出具书面接受凭证;依法进行调查、审查、核实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利。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事先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必须公开,并允许查阅。

完善行政听证。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听证,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也要逐步引入听证制度。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行政执法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都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

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告诉当事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确保合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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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管理对象,不得歧视,不得搞特权、耍特权,不吃拿卡要,不乱收费、乱罚款,不乱动用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优先,力争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以及明查暗访,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拓宽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不当现象的举报、投诉。同时,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和办理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要认真查清违法事实,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豫政〔〕1号)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