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执法规范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取得切实效果,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遵循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检查依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

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为主,防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同一事项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的,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不得重复进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度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年初应拟定检查计划,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在其列,其在计划外自行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也应从严掌握,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1、提前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在三日前下达《通知书》,同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通知书》的格式应统一,内容应包括检查理由、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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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纪律,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严禁临时工、协勤人员混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严禁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由法制机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清理、简化对企业的各种年检事项

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要简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