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条件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3、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5、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项目,须提交公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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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