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制度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节能监察办法》、《****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节能奖励办法》、《****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省钢铁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省水泥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商务、农业、统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节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
(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节能监察实施
第九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情况;
(二)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按国家标准定期进行能效测试,以及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
(三)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用能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以及制定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情况;
(五)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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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