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综〔201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可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第六条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拆除,并全部清除建筑垃圾。

拆迁工地的建筑物拆除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设置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储运消纳场

2.监督管理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对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管;对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3.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规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单位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审核批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卡

2.审核、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3.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垃圾、未封闭运输或车容车貌不洁造成“滴、撒、漏”污染道路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对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和处罚

(三)公安交警部门

1.受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指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

2.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以及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

1.依法对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

3.根据公安交警、市容环境卫生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运输单位、车辆进行调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运输单位、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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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施工工地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滴、撒、漏。

第十七条从事沙石料运输的单位应取得运输资质,沙石料的管理参照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场地、设施等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水利、海洋和渔业、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作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其建筑垃圾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应经规划部门确定。规划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确定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