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对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推进生态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不仅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事关全民族生态安全、国家长治久安和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本地区综合竞争实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要求

全省各地应当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注重城镇风貌塑造,提升城镇整体形象;注重单体建筑个性特色,提升设计水平;注重整体色彩协调,提升建筑立面美感;注重历史传承,提升城镇文化品位。着力提高村庄布局水平、村落规划水平和民居设计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

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理,重点治理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及辖区公路、河道、堰塘、桥梁、铁路周边、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规范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管理,重点治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生活环境。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进一步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以水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着力治理和保护岷江、沱江、金沙江、嘉陵江、涪江、渠江等重点流域区和主要支流流域区水源、水质,严格防治污染,确保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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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做好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每年应当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调研或视察,听取关于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汇报,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及时纠正重大违法问题。对严重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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