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 吴社保全力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为经济“腾飞”插上司法的翅膀

全力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吴社保

发布时间:2011-10-1108:58:39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将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国家从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次对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新路的探索,是一次对大湖流域综合开发新模式的构建,是一次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具体落实,是国家赋予江西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是江西省委、省政府立足世界发展潮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寻求江西快速崛起制高点的战略举措。

谈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省委书记苏荣同志说:“这是一项事关全局发展的大事。”从领导的指示中可以看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确实是一项意义非凡的国家战略和系统工程。建设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如期圆满完成既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需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以形成强大的建设合力。作为处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核心区的鄱阳县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把法院干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开发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履行审判职能、增强服务功能、以创新发展的理念突出依法维权,形成连锁服务,把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战略作为应尽职责,将涉及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各类司法需求和呼声作为安排法院工作重点的第一信号,将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作为法院服务工作的第一任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虽然法院不能直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或组织生态经济区产业开发,但法院能够为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提供司法保障;能够为“亲商、便商、安商”和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够为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那么,作为滨湖大县的鄱阳法院如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我认为,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因此,要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鄱阳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去安排,始终与党委、政府合心合力、同步同调、同心同德,确保鄱阳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活动就覆盖到哪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一项新生事物,也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用,只有依靠我们不断地去摸索、去实践,不断地去总结经验、创新机制和体制,才能找到一条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好路子。面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这一全新的工作任务,法院工作应该契合它的实际要求,要紧紧围绕它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把能动司法融入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这一伟大事业中去。

一、围绕中心能动司法——主动回应大局需求

法院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既是建设力量,又是保障力量。要强化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大局中来谋划、推进,自觉用服务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成效来评价法院工作决策、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的具体效果,使职能作用发挥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形成有效对接。

主动回应大局需求,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提供司法决策服务,是能动司法在宏观层面上的体现。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继续保持和扩大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是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也是法院工作的重点。法院要紧扣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把能动司法与服务开发紧密结合,做到“四个增强”:即更新理念,增强服务的自觉性;深入调研,增强服务的前瞻性;调整方式,增强服务的贴近性;主动作为,增强服务的实效性。对涉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资环境、开发区建设等案件,建立“绿色通道”,搞好司法服务。

建立重大事项汇报机制。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案件的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置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解决履行职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把服务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法院日常工作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性研究部署。实施“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上下联动、一体运作,确保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解优先延伸服务——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司法审判要彻底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就必须克服法官思维方式上的“机械化”,要求法官把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和法律思维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司法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当前应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严峻挑战的历史时期,在案件审理中,更加需要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发挥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充分考虑政策、习惯、民俗、伦理道德、公众情感等因素,正确认定事实,通过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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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审判,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在处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因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而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实现依法支持政府的合理行为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别是要防止因处理不当形成群体性事件。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注重运用协调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建立与“一城三区”建设等指挥部或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涉法问题。

依法审理涉及生态建设开发的相关行政案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支持与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支持和维护;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等不作为,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乱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判,及时制止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法行为。通过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

——加强执行工作,切实维护企业权益。高度重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适时适当性,统筹兼顾当事人权利保护和经济建设、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不符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要求或无挽救可能的债务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力度,避免因不合理限制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建立并有效实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依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困难企业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尽可能地促成执行和解或以债权转股权、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执行,努力保障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债务人度过当前难关。对于那些没有履行能力但是确实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力促当事人之间的和解,避免企业解散和破产清算。对于那些无理纠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以及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严厉惩处。加强执行力量的配置和对执行部门、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执行、高效执行。